交通事故中,一方车辆违规路边停放,另一方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撞击身亡,违停车主以车辆静止、自身无驾驶行为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,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近日,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。
据介绍,2025年8月30日,周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石狮市某路段时,径直撞上邹某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型轿车,周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,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。
经司法鉴定,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65.46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。公安交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电动车进行检测。经检测,该车制动、转向性能合格,整车参数符合机动车认定标准,依法被认定为机动车。
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:周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,行车未观察路况,是事故主要成因,负主要责任;邹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,妨碍通行,是事故次要成因,负次要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案涉轿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周某父母19.46万元,包含抢救医疗费1.46万元、死亡赔偿金18万元。
扣除交强险赔付款项后,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周某父母将邹某诉至石狮法院,主张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.94万元。
庭审中,邹某提出抗辩,称其仅在家门口临时停车,未实施驾驶操作,事故完全由周某醉酒骑行引发,自身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、调查程序合法、责任划分客观公正,法院依法予以采信。
周某醉酒驾车,系违法行为,自身存在过错,且该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的产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即便周某因本案事故导致身亡,也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。
邹某违规占道停放车辆,客观上压缩了通行空间,埋下安全隐患,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一定责任。本起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,结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由邹某承担30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经核算,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后,案涉事故剩余总损失为113.14万元,对应赔偿金额33.94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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